不合理。由於網絡傳播條件的限制,律師無法全面了解案情。為了您的利益,建議您攜帶所有相關材料到律師事務所進行面談和咨詢。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只負責有償咨詢和委托人。以上回答僅供參考,不能直接作為實際案例的操作依據。
第二,公司要求員工提交信用報告是否合理?
法律分析:是合理的。壹般情況下,單位要求員工提供個人信用信息不屬於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應當征得信息主體同意,未經其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開的信息除外。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履行職責有關的信息,不得視為個人信息。
第三,公司索要征信合法嗎?
合理,壹般情況下,單位要求員工提供個人信用信息並不侵權。從壹家新公司收集個人信用信息是合法的,這是他們所指的通常的信用積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4.公司要求員工提供信用報告合法嗎?
法律分析:員工提交自己的征信,這是壹個公司想做的事情。公司不會被欠債、不誠信等行為困擾,公司還可以收集各種信息,保證公司招聘的員工都是守法員工。而且有些特殊崗位也強調要提交征信,比如銀行員工,因為和錢接觸密切,銀行沒有不良記錄,也會導致很多方向。單位要求員工提交銀行的征信,代表公司形象,自然要經過多重考核才能上崗,這是對自己企業負責。
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收集個人信息應當征得信息主體的同意。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開的信息除外。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履行職責有關的信息,不得視為個人信息。
第二十條信息使用者不得將個人信息用於約定以外的目的,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提供。
第四十二條信息使用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與個人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向第三人提供個人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