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印章刻制不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也不在公安機關備案。隨便找個單位刻公章,刻完就用,為以後印章的使用埋下了隱患。
(三)個別企業沒有印章管理規章制度,使用印章未經嚴格審批。印章管理人員並不嚴格審查印章所用材料,更有甚者,在空白介紹信或空白紙上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讓印章脫離自己的視線或允許他人在沒有監管人的情況下將印章取出,因為他沒有時間讓他人代他蓋章。
(4)個別企業沒有統壹的印章使用臺賬,采用壹頁壹頁的方式進行批示。批示完成後,領導審批打印的簽字單由經理室保管,時間長了容易丟失,無法追溯。個別單位雖然有統壹的打印臺賬,但對於簽署材料的領導直接上報的文件,沒有打印物品和使用人的登記,日後涉及此類文件的問題無法追溯,形成法律風險。
(5)個別企業印章保管制度不健全,沒有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丟失或被盜後,不及時掛失,也不登報聲明作廢,從而留下了潛在的印刷風險。
(6)個別企業為了追求利潤,允許無資質的企業經營建設,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允許掛靠單位使用公司印章。壹旦掛靠單位出現問題,企業將承擔相應責任。
(七)個別企業不重視項目部印章的管理,沒有意識到項目部印章對企業的重要性。項目部印章管理不規範,項目部印章的使用範圍和使用審批程序不受限制,未建立項目部印章使用臺賬,形成項目部印章管理空白,給企業帶來較大法律風險。
(8)個別企業印章被假冒後,未能采取正確的應對措施,放任風險發生,給企業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
(9)個別企業被撤銷、關閉後,未及時收回、銷毀下屬單位、部門、項目部印章,造成印章丟失,存在潛在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