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股東資格確認、利潤分配、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雖然該條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二條不包括“股東出資糾紛”,但司法實踐中確實有壹些法院仍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確定股東出資糾紛的管轄法院。對此,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5日對股東出資糾紛管轄權異議壹案作出了(2018)最高法審字第140號二審裁定。本案的基本案情是,新裏程公司成立後增加註冊資本時,其股東郭興、張鵬與另壹股東國民信托簽訂投資協議,約定由國民信托對新裏程公司進行增資。現郭明星、張鵬認為國民信托在新裏程公司增資後抽回部分出資,故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第壹款之規定,起訴要求國民信托公司向新裏程公司返還所抽回的出資本息。在管轄權異議壹案中,壹審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為股東出資糾紛,原則上依據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相關規定,但應綜合考慮公司所在地等因素確定管轄法院。本案中,郭明星、張鵬、國民信托投資的公司為新裏程公司,住所為陜西省。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定,本案應由陜西高院管轄。# #股東出資是指公司的出資人或創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對公司的出資。股東出資的特征是轉讓其投入公司的財產,其法律特征是所出資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形式出資。股東以其他形式出資時,需要經過法律認可的評估程序,避免因出資瑕疵引發糾紛。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相關規定是以被告住所地或出資協議履行地為準,但應綜合考慮公司所在地等因素確定管轄法院。股東出資糾紛有多種表現形式:虛假出資糾紛、逾期出資糾紛、出資不足糾紛、抽逃出資糾紛等。因公司設立、股東資格確認、利潤分配、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二條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並、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訴訟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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