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為了防止壹些企業濫用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的長短來規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能隨時無故辭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有下列法定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勞動者,除應當符合上述法定辭退條件外,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辭退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壹條可以規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