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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和拆遷的區別

法律分析:壹是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關於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適用範圍不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適用範圍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遷的適用範圍是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

第三,行為指向不同的目標。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對象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城市房屋拆遷的對象是房屋。

第四,法律後果不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法律後果是消滅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後果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消滅和產權的對等調整或交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征用下列土地,由國務院批準:

(壹)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上的;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上。

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事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批準手續。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審批範圍內農用地轉用的,應當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超越征地審批權限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的,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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