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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要素

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包括道路要素、車輛要素和交通要素三個方面。公安交警部門只有對這三個要素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才能認定這起交通事故的責任。

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了事故當事人的人身健康權,造成了財產損失。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應受刑法懲處。而大量的交通事故尚未構成犯罪,只能通過民法上的侵權責任來調整。交通事故壹定是在公共道路上。道路是構成交通和交通事故的空間條件。沒有道路,就沒有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壹定是車輛造成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所謂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們乘坐或運輸物品,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由動力裝置驅動,但在最高車速、空車重量、最大外廓等方面設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但是,筆者認為這壹規定是不妥當的。首先,從國際慣例來看,屬於危險作業的交通作業壹般僅限於機動車,不包括非機動車。其次,正是因為交通運營被認定為危險運營,所以在責任歸屬原則上實行無過錯責任,非機動車帶來的危險明顯小於機動車。因此,非機動車和機動車要求同樣高的註意義務,實行無過錯原則,這對非機動車是不公平的。交通事故必須是車輛行駛時發生的交通事故。對於機動車,我國學者過去認為,行駛是相對於靜止狀態而言的。因此,機動車壹方正確停放造成的事故不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只能適用民法原則。但國外關於營運的學說不壹,營運的含義有所擴大,即都認為只要機動車存在於交通中,無論是停車還是行駛,如果對其他相關交通人造成了危險,就相當於營運,都應當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的規定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壹)“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和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場所。(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三)“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用於載客或者運送物品以及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並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設計最高時速、空載重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殘疾人專用車輛。(5)“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車輛的故障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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