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的相對獨立性決定了法律發展過程的連續性和繼承性;
3.法律作為人類文明的成果,決定了其傳承的必要性;
4.法律發展的歷史事實驗證了法律的繼承性。
因此,法律的繼承是傳統社會法向現代法轉化過程中保留下來的部分。
法治對人類的理性規範和正義價值表明,法治文明的建立無疑是人類社會走向成熟的標誌,法治本身不僅是人類文明的壹個成果,也推動著文明的現代化進程。法治的壹些做法恰恰反映了它不公正的壹面,這是法治文明的代價。第壹,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不能在特殊情況下隨意調整。第二,人類選擇法治的答案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壹個就是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所以很多時候很難滿足所有人的需求。第三,法治的具體含義,“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不為罪”,如果嚴格甚至機械地遵守,就會放縱違法。第四,有“事實”卻沒有“證據”,我們還是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即程序公正也會造成實際審判結果的不公正,因為法律本身已經預設了司法判決的公正、正確、權威。第五,惡法也是法。第六,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也會導致法治實施過程中付出壹定的代價。說明雖然法律是人類文明必不可少的要素,但歷史向人類展示的不僅僅是法律的輝煌,還有法律的悲哀。所以,人類在認識自己的同時,應該思考法律:人類文明社會應該如何使用法律這種可以建造也可以摧毀的武器?法律應該追求什麽價值?法律、權力、自由之間的關系如何確立?法律應該有超人的權威嗎?什麽樣的社會政治結構適合引導法律走向成功?然後得出法治是現實的人面對自己和自己的生活環境來規範自己的性生活的壹種可能的選擇,可以反映出現實的人生態度是壹種全面的、多維的、復雜的法治下的人生觀。對法治生活的態度總是建立在悲觀的基礎上。實際上,人在生活中的壹種深層的“黑暗意識”是“從正視和認識到人性或宇宙中固有的各種黑暗力量”,這也說明現實的人對法治下的生活持謹慎的態度。人們總是懷著憂慮不安的心態去觀察、去認識、去理解,去構建法治的規範、制度和組織。也正是在這個過程中,現實的人才逐漸建立起對法治的制度信任和信心,清醒理性地接受為此不得不付出的物質和精神代價。通過運用法律的基本原則、立法的真正目的、法官的積極司法和對自然正義的追求,深入探索降低這壹成本的最有效途徑。當前,無論是法治的理念、意識和精神,還是法治的規範、制度和組織設施,其現實實施都有賴於個人、社會和國家的認知和理解,以及* * *的實踐,也有賴於多維度的社會環境,即政治、經濟、社會、文化、道德、歷史等因素的綜合作用。這些多層次的主體和多維度的社會因素相互配合的結果,只能使法治盡可能地達到法治的理想,兩者可以盡可能地接近,但絕不能等同。因此,法治的審美意境只能是壹種殘缺的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