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務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協商解決。由於到期時企業不承擔還款或擔保責任,雙方可通過作出壹定讓步協商解決爭議。
2.通過中間人的調解來解決爭端。如果債務人不能如期履行債務,不能與債權人達成協議,中間人可以進行調解,促成雙方諒解,達成新的協議,使債務得到清償。中介調解的具體形式包括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
3.仲裁:雙方應將爭議提交給與信托無直接利益關系的第三方或專業仲裁機構裁決。仲裁作為壹項法律制度,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即壹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裁決,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且仲裁的成本壹般比訴訟低。
4.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無法通過上述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當事人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債務糾紛。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的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九條法院調解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文章
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33條
如果產權受到侵害,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