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轉股是指由國家設立的金融資產公司將銀企之間的債權轉化為金融資產公司和企業的股權的行為。在中國,公司法是約束和規範企業各種事務的法律規範。壹、《公司法》關於債轉股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債權不能用於出資。根據我國新《公司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不再禁止債權出資。新《公司法》為這壹制度預留了法律延伸空間,將通過更多的實踐和立法來填補。所以從新公司法是壹個開放的法律規範的角度來看,國家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股東以債務出資的形式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從法律角度來說,債權不能直接轉化為股權,因為投資形成的股權和合同形成的債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權利。債權人是合同債務的權利人,而不是企業股份的持有人。《公司法》不允許債權作為出資。債權既不能直接作為貨幣出資,也不能代替實物和其他形式的出資。但從債轉股制度本身來看,其實是利用了債權和股權的根本區別。債權是壹種合同權利,而股權是壹種非合同權利。貸款本息作為壹項債務,不僅具有強制求償權,而且企業應將這些債務作為負債或財務費用列在企業資產負債表的負債方。它的增加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決定企業能否持續經營。股權所有者作為企業的資本,沒有強制要求賠償的權利,只有在企業盈利時分紅的權利。而且,股權是列在企業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中的,它的增加不僅會影響企業的利潤,還會增強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債轉股就是利用了這種差異,將債權轉化為股權,減少企業貸款本息支出,增加企業資本金,最終達到企業扭虧的目的。二是債轉股的資本活動:盤活銀行不良資產,把銀行不良資產分離出來,變成企業的股權。這樣可以大大提高銀行的信用狀況,從而盤活銀行的資金。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參與企業管理,可以重組企業,改變單壹的國有資本,提高國有資本的活躍度。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東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