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失信人員的執行期限是多少年?
失信人名單沒有截止日期。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該名單將沒有有效期,也就是說,它將壹直存在。只有當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時,人民法院才會將相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
(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已經履行;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壹般是多長?
1.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時限是什麽?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2.應該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二)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三、執行期限兩年?
執行期間超過兩年的,在兩年執行期間,債權人曾向債務人追償債務的,屬於訴訟時效中斷,可以在向法院出示相關證據後,在兩年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七條。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從被執行人失信名單中刪除相關信息:
(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已經履行;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