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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壹旦被任命,不是由於法定程序。這屬於公務員的什麽權利?

非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不得被辭退、降職、開除或處分的權利。從內容構成分析,國家公務員的權利基本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壹是政治權利,二是物質和經濟保障權利,三是文化教育權利。公務員物質經濟保障權是指國家公務員依法享有物質經濟利益的權利。主要包括獲得法定勞動報酬、享受法定保險待遇和法定休假權利。公務員參加政治理論和專業知識培訓的權利。這是提高公務員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提高工作能力的需要。

第壹,要享受探親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已經工作壹年了。

3.主體條件。壹是不與配偶同住,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不與父母同住,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公休不能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在家住壹晚,休息半天。職工在公休日可以與父親或母親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中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嶽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婚後與配偶分居的,從第二年起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實習生、實習生在學習、實習、見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二、公務員探親假差旅費報銷

1.坐火車的,不分等級,都要收硬座費。年滿50周歲以上,連續乘坐火車超過48小時的,可報硬臥費;

2、乘船,四等艙住宿費;

3.乘坐長途汽車等民用車輛的,據實報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五條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工作條件;(二)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三)領取工資和享受福利、保險待遇;(4)參加培訓;(五)對機關和領導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六)提出申訴和控告;(七)申請辭職;(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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