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加強公職律師隊伍建設,規範公職律師管理,充分發揮公職律師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作用,根據《關於推進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公職律師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公職律師,是指在黨政機關或者人民團體工作,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公職律師證書,在本單位從事法律事務的公職人員。
3.公職律師應當擁護我國* * *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勤勉盡責,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4、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職律師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公職律師所在單位對公職律師進行日常管理。律師協會對公職律師實行行業自律。
5.申請頒發公職律師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三)具有公職人員身份;
(四)從事法律事務兩年以上,或者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壹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單位同意擔任公職律師。
6、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公職律師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被吊銷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或者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的;
(四)上壹年度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五)正在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7.申請頒發公職律師證書,申請人所在單位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國家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公職人員身份證明;
(三)公職律師申請表,由申請人本人填寫,用人單位同意並簽字;
(四)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申請人的工作經歷和執業經歷。
8、中央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公職人員報考公職律師,由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向司法部提出申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中央黨政機關申請擔任中央直屬地方各級行政單位公職律師和派駐單位公職人員的,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