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退還的,住房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按市場價補繳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並處罰款1000元;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是承租人已拖欠6個月租金且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業主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騰退。
三是承租人不符合續租條件,取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並租賃或包銷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在給予的搬遷期限內騰退。
1.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如需續租,應在合同到期前三個月提出申請,經核實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對原租住房屋享有優先權。
2.承租人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在市區擁有住房,達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因就業、子女上學等原因,需要變更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可以調換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因此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換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終止有關合同,收回公有住房。同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1,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詐手段獲取公共租賃住房;
2.轉租或出借;
3、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空置超過6個月的;
5.拖欠租金累計超過6個月的;
6、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
法律依據: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賠償損失。
(1)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
(2)擅自轉讓、出借或擅自兌換。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
(5)該住宅樓無正當理由閑置超過6個月的。
(六)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公房。
(八)擅自買賣公有住房使用權的。
(9)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