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種情況下首先要區分的是場地。如果是收費足球場,被踢者是通過非正常方式進入的,那麽作為特殊足球場,被踢者應該被視為正常現象。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法官會傾向於要求踢球者按照公平責任賠償10%左右;
2.如果是壹般的場地,就是普通的民事侵權責任。如果侵權的主體、侵權的行為、侵權的後果都是存在的,沒有故意挑釁、故意無聊的判斷人(壹般不可能),那麽賠償責任是肯定跑不掉的,責任是沒有爭議的。另外,妳說的這種病確實很難證明,但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責任機制,除非被踢者能夠舉證或者要求法官調取老人的病歷證明老人之前有耳疾,否則很難得到支持。
侵權民事責任壹般滿足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符合本條);
2.違法行為。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即使造成損害,也不能也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比如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違反法律包括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此條不壹致);
3.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聯系(符合本條);
4.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仍然積極追求或者放任後果發生(此條不壹致)。過失是指行為人因未盡到合理註意義務而未預見損害後果,導致損害後果發生(符合本條)。
綜上所述,如果能夠確定是當事人踢的,對被害人造成了壹定的傷害,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當事人是學生和未成年人,則由當事人的監護人即父母承擔對方的賠償責任。賠償的多少要看對方受傷的程度,壹般以醫院的病歷和醫藥費為準。如果雙方對數額有異議,雙方協商未能達成壹致,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第176條
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