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功利主義法學是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壹種意識形態,其“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原則與“為最大多數人謀福利”和“代表最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的社會主義運動的指導思想表面上相似,但兩者有著實質性的區別。功利主義所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本質是自由主義而不是社會主義。這個原則鼓勵每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自由競爭,國家奉行不幹涉主義。國家的任務只是為自由競爭提供壹個良好的環境。自由競爭的必然結果是優勝劣汰和兩極分化,這當然不等同於旨在實現繁榮的社會主義原則。
第二,功利主義原則不是人類倫理的絕對最高原則。人類倫理的原則是隨著時代的不斷變化而發展的,因為人類對自身的認識是隨著社會的進步而不斷加深的。對功利主義的過分強調實際上使功利主義理論最終陷入了自然法的思維方式(盡管邊沁堅決反對自然法),即用壹種絕對的標準來衡量和限制人的行為,因此壹些西方學者認為功利主義法是沒有自然法的自然法理論。對此,我們可以借用丹寧勛爵的評價:“他(邊沁)是世界上最自負的人。就像浴室裏的阿基米德,在1768,當他發現成語‘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時,他大喊:‘尤裏卡!’(尤裏卡,是古希臘語,意思是好!有辦法!他認為功利主義哲學可以解釋所有的法律和社會問題。但這說明不了什麽。"
第三,功利原則不是人類行為的唯壹原則。人類行為的動機多種多樣。功利只是人類行為的動機之壹。功利主義試圖用功利主義來概括人的壹切行為動機,把快樂作為道德的唯壹價值,把追求功利作為人生的唯壹目標,忽視了人的需求的多樣性,經不起現代心理學研究成果的檢驗。湯因比認為,功利主義原則不能涵蓋人類的所有行為。“在想象關於星星的知識對農民或航海家有任何實際用途之前,人們對星星壹直很好奇。如果他沒有這種無私的好奇心,沒有這種對宇宙萬物的態度,這種態度顯然是人類的,超越動物的,那麽功利主義就不會隨之而來。”其實,人並不是壹個功利動機的冷冰冰的計算器,而是壹個豐富多彩、充滿激情的社會主體。功利主義把人的本質簡單化、絕對化,無法解釋復雜多變的社會生活。這也是功利主義法學對西方法律思想產生了巨大影響,卻沒能長期占據西方法律思想舞臺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