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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大理寺是什麽機構?妳看怪不怪

大理寺是古代壹個重要的官簽,專門審理獄案。相當於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法律機構。秦漢時期,廷尉負責辦案。當時的刑罰主要依據商鞅變法修訂的法律。後來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也發生了變化。因為漢朝沿襲了秦制,所以法律也是如此。漢景帝年間,廷尉改名為大理寺,直至南北朝時大理寺改名為大理寺。大理寺的簽名,作為判獄案的官員。

大理的意思是天官貴人的監獄,所以能被大理寺巡查押解入監的人絕對不是普通官員。但大理寺要辦案,必須報刑部審核。如果遇到大案,往往是三個部門聯合審理。所謂三部,是指大理寺、刑部、禦史部。雖然最後的決定是由犯罪部做出的,但如果寺廟不同意,就必須向皇帝報告,由皇帝自己做出決定。在明清時期,三個司法機構負責審理重大案件。三大司法機關是大理寺、刑部、朝廷。

大理寺雖然地位不是特別高,但還是可以參與政治討論的。大理寺的主要職責是審核全國各地的案件。每年國家案件都會定期送到大理寺復查,所以大理寺的工作並不輕松。大理寺必須拒絕任何背離法律的定罪。有冤案不公,必須詳細說明情況,而不是誣陷無辜。起初,壹些地方官員擁有太多的司法權,掌握著生殺大權,導致壹些人利用手中的權力繼續制造冤假錯案。後來為了制衡這些官員的權力,減少冤假錯案,設立了大理寺,審查各類案件,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刑罰由刑事部門決定,所有督察都是監督者。大理寺有能力反駁這種懲罰。只要刑部不同意大理寺的說法,就可以反駁,這樣案子只能交給皇帝,由皇帝自己決定。在皇帝至上的時代,這個制度是比較健全的,但是如果皇帝是昏君,那麽法制肯定是要被打破的。雖然古代的法制是靠所謂的三司來維持的,但是真正有決定權的還是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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