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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的代表文章

五分鐘法律哲學

拉德布魯赫[德]譯舒為軍人,命令就是命令。對於法律專業人士來說,法律就是法律。但是,當士兵明白命令的目的是犯罪或違反法律時,他就有義務和權利中止服從;然而,自從大約100年前最後壹批自然法學者從法學家群體中消失後,法律職業者就再也沒有意識到法律的效力和服從法律的同樣例外。法律之所以有效,只是因為它是法律;而且,正常情況下只要它有權力實施,就是法律。

對法律及其效力持有上述觀點(我們稱之為實證主義理論)使得法律職業者和整個民族對這種任意的、殘酷的、罪惡的法律沒有自衛能力。他們最終將法律等同於權力:哪裏有權力,哪裏就有法律。有些人想用下面壹句話來補充或代替上壹段話:凡是對人民有利的就是法律。

這就意味著:任性,毀約,違法,只要對人民有利,就是法律。這實際上意味著:那些掌握國家權力的人認為對社會有益的事情,獨裁者的奇思妙想和喜怒無常的性情,不受法律和審判的懲罰,非法謀殺老弱病殘等等都是法律。也可能意味著統治者的自私被視為公共利益。所以,把法律和發明的或者捏造的人民利益相比較,就會把法治變成非法的國家。

不,沒有必要聲稱壹切對人民有利的都是法律;相反:只有合法的事情才對人民有益。法律意圖趨向正義。正義只是意味著:不管妳是誰,平等地對待每壹個人。

如果對政敵的謀殺是尊重的,對不同人的謀殺是渴望的,對誌同道合的人以同樣的行為對待,施以最殘酷、最屈辱的懲罰,那就既不是正義,也不是法律。

壹旦法律故意拒絕走向正義,比如按照任性來承認和否定人權,那麽這樣的法律就失效了,人們就不承擔服從的義務,法律職業者就必須鼓起勇氣來否定這些法律具有法律的性質。還有壹些法律的基本原則,它們比任何法律規則都更有力量,以至於壹部法律如果與它們相抵觸就變得無效。人們稱這些基本原則為自然法或理性法。的確,它們在具體方面仍然包含壹些疑問,但幾個世紀的努力已經塑造了這樣壹個堅實的實體,它已經廣泛而和諧地融入了所謂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至於其中的某些方面,我們只能因為懷疑而保持懷疑。

在宗教信仰的語言中,聖經的兩句話也寫下了同樣的想法。其中壹個說:服從那些對妳有權力的人。另壹句話寫道:順從神而不順從人是恰當的——這不僅是真誠的願望,也是有效的法律規則。但是,這兩句聖經句子之間的張力是無法通過第三句來化解的,比如通過凱撒的事情應該由凱撒來解決,上帝的事情應該由上帝來解決的諺語——因為這個諺語讓人懷疑界限。更準確地說,應該訴諸於上帝的聲音來解決,而上帝的聲音只是在面對特殊情況時,才在個人良知中向人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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