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股東大會的內容包括:選舉董事、修改公司章程、宣布分紅、討論公司資本的增減、審議董事會提出的經營報告等。臨時會議討論了臨時的緊急問題。除了以上三種股東大會,還有特別股東大會。
臨時股東大會通常是因涉及公司和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而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不可能等到年度股東大會召開。
關於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世界主要國家大致有列舉式、抽象式和組合式三種立法體例。中國采用枚舉法。《公司法》第10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
(壹)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德國、日本等國的法律采取抽象的立法例,即不詳細列舉召開的條件,而是將決定權留給權利人根據需要確定。《德國股份公司法》第121條第1款規定:“股東會應在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情況下和公司利益需要時召開。日本《商法典》還規定:“臨時全體會議應在必要時隨時召開。“但英國公司法在規定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時,采取的是合並的方式,即在規定了抽象的召開條件後,再列出法律認為重要的事項。規定必要時可以隨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特別是涉及公司章程變更、公司轉型、限制股份轉讓新規、董事競業認可、董事私下交易責任免除等事項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