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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的表決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的決議,壹般事項需經出席會議股東的過半數通過,重大事項需經出席會議股東的三分之二通過,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

1.股東大會決議有什麽要求?

股東大會決議如為壹般事項,需經出席股東半數以上通過;如果是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項,需要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份通過。而且決議的內容和程序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三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其所持有的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壹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重大資產轉讓或者對外擔保等事項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對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二。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有哪些規定?

(壹)公司成立前召開第壹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二)按照章程定期召開會議;

(三)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在監事會的監督下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應當至少提前十五天通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三,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區別

1,不同成分

股東會由股東組成;董事會由董事組成。公司成立時,股東有出資的義務。也就是說,股東出錢。歸根結底,公司是股東所有的。股東大會對公司的許多重要事項有決定權。大部分董事由股東會產生,少數由會員大會產生。

2.不同的責任

股東會的主要職責是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選舉和罷免董事,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廣泛決策;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制作和保管董事會會議記錄,編制公司章程和各種賬簿,及時向股東會報告資本損益情況,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

董事會由全體股東選舉產生的董事組成,是負責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的常設機構。

3.性質不同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了股東的意誌和企業的最高權力;董事會的本質是解決代理問題和信任受托人的制度安排。股東大會不具體直接幹預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既不對外與任何單位代表企業,也不對內開展具體業務,不能成為企業本身的法定代表人。

股東大會決議是否通過需要多數表決,需要保證決議內容不違法。雖然股東會和董事會都是公司的內部機構,但在構成、職責和性質上是不同的。顧名思義,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董事會由董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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