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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資格確認的三個證據

基本證據、有效性證據和對抗證據。

基礎證據包括原始股權的出資證明和衍生收購股權的轉讓協議;效力的證據是股東名冊;反證是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工商登記。

發展

第壹,證據的形式要素

1.工商註冊

工商登記主要是為外部第三方提供壹個識別公司股東的渠道。在有爭議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認定中,僅憑工商登記記錄並不能直接得出工商登記的股東是公司股東的結論。對於股東資格的取得,工商登記僅具有申報和公示的功能,不具有創設權利的性質和功能。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股東或發起人為規範公司內部的各種權利和義務而制定的,規定了公司組織機構、內部關系和經營活動的基本原則,也是公司設立的基本依據。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姓名,股東應當在章程上簽名或者蓋章。股東簽署公司章程實質上是對公司章程效力的確認,包括其願意成為股東並受公司章程約束,以及對簽署公司章程的其他股東身份的認可。因此,公司章程的記載具有確認股東資格的最高證據效力。

3.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具有以下特點:股東名冊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必備文件;股東名冊必須記載股東的姓名和所持股份數;當股東轉讓其股份或股東名冊發生其他應變更的事項時,公司應作出變更;股東名冊的記載具有權利推定的效力,即雖然不是確定股東權利的依據,但卻是確定誰可以主張股東形式資格而無需證明的依據(最重要的法律特征)。

4.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是表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身份或股權的重要證券。是公司向股東提供的書面憑證,是股東證明已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的內部憑證。

第二,證據的實質性要素

1.實際出資證明

如公司出具的轉賬憑證或收據。

2.股權轉讓和捐贈的合同或其他文件。

通過繼承取得股權的公司股東可以依靠這種證據證明股東資格的取得。

3.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證據

比如,簽字的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

4.股息證據

對於既是股東又是職工的特殊人員,應要求公司在轉賬時明確註明轉賬用途,以區分轉賬是支付股息、工資還是福利待遇。

上述證據中,公司章程最有效。因為公司章程不僅對內部股東具有約束力,而且在工商登記後對公司外部人員也具有公示效力。所以,章程既有形式上的要求,也有實質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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