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權轉讓糾紛有哪些管轄法院?
1.股權轉讓爭議的管轄法院是:
(1)當事人因股權轉讓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股東資格確認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兩個以上人民法院依法都有管轄權的,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公司設立、股東資格確認、利潤分配和解散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如何處理股權轉讓糾紛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應當將擬受讓的股權和擬轉讓的價格條件告知公司和其他股東,並征求其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公司和其他股東應當在30日內給予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人民法院將不支持公司及其他股東起訴撤銷轉讓。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轉讓股份,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以轉讓價款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並可以追加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轉讓股份,受讓人以轉讓標的有瑕疵或者有欺詐行為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轉讓股權,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按照約定賠償股權轉讓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述訴訟中,實際出資人以自己是實際權利人為由,主張轉讓無效。如果他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受讓方知道轉讓方是名義股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