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固定回報的約定也就是保底條款的約定,是投資人無條件獲得固定收益以規避風險的常見約定,因此在資金、財產管理、經營權上設置了固定回報義務。主要約定的形式有:保證固定還本付息、保證最低還本付息、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或損害等。事實上,私法領域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
但我國現行法律2014《證券法》第144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交易的收益作出承諾或者賠償損失。並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合資經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中明確提出了合資經營中保證條款的概念、性質和效力。
其關於效力的意見無效,理由有二。壹種是合資企業中的擔保條款違背了合資企業的本質,合資企業應當承擔風險,承擔盈虧。第二,認為聯營體中擔保條款的存在是以聯營體名義借貸的事實,違反了企業不得借貸資金的財務規定。
這部民法典明確提出了“公序良俗”原則,將不違反公序良俗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彌補了法律規定的不足。
法律、行政法規不可能涵蓋現實生活中的全部民事法律行為,以及那些表面上不違反現有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但實際上損害了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違背了善良風俗的行為。通過公序良俗來控制法律行為的效力,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序良俗。
在商事活動中,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的委托,以受托投資者的財產進行投資。金融機構對客戶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客戶承擔投資風險,獲得收益。這是正常的投資活動。
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支付有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付。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