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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可以和好嗎?

故意傷害罪可以和解。

故意傷害罪是指行為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對於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給出的定義,所謂執行和解,是指執行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自願、平等協商,就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內容達成壹致,並在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後,完全終止原執行程序的法律制度。

刑事和解在司法權威上融合了更多的當事人自願原則,使刑事司法活動受到和解內容和結果的極大影響,呈現出與傳統刑事司法不同的特點。第壹,從司法的角度來看,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會對司法機關的辦案產生重要影響,是司法機關作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決定的主要依據。第二,從被害人的角度,通過加害人當面認罪悔罪並支付賠償金,可以化幹戈為玉帛,撫慰被害人遭受的心理創傷,減緩或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避免報復,更好地發揮社會預防作用。第三,從犯罪人的角度來看,刑事和解是犯罪人社會和人身危險性降低的重要標誌,為其獲得緩刑和假釋提供了依據,也為行刑社會化創造了條件,大大增加了其順利回歸社會的可能性。這些特點是傳統刑事司法所不具備的。第四,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犯罪嫌疑人通過真誠悔罪、賠償被告人損失、賠禮道歉等相關方式取得諒解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達成和解。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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