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終止,此時無需補償;
2.勞動者年滿60周歲但不能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單位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則依法給予補償;
3.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
4、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原則;
1,經濟補償金的基本計算方法: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
2.工作年限不足壹年的部分按實際月數計算,不足壹個月的部分按壹個月計算;
3.經濟補償金月工資的計算基數: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4.經濟補償金上限:月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計算基數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繳費年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
5.因勞動者個人原因以外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如企業裁員或解散等,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綜上,對於60周歲以上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遵循特定規則: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不享受待遇,非自願終止的,需要按照工作年限支付月工資標準賠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以勞動者本人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