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故意傷害罪怎麽判?
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時要擺脫不當的觀念,既不能認為所有殺過的人都要償命,也不能認為所有殺人未遂的人都不應該判死刑。要綜合各種情況,正確評價犯罪的嚴重程度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對犯罪分子給予適當的處罰。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說的“重傷”,根據《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壞容貌的;(二)致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三)其他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3.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裏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於對他人健康的危害而故意傷害他人,但被害人在受到傷害後或因其他原因得不到及時或有效的治療而死亡的結果。
二、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符合犯罪主體要求的行為人在故意控制傷害的情況下實施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可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包括兩種情況:壹是行為人明顯只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致人重傷;第二,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未致人死亡的,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罪的未遂。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