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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咨詢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在於,咨詢合同屬於勞動合同,雙方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合同終止時,應完全按照合同執行。如果咨詢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只能按合同約定的方式申請仲裁或訴訟。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作用如下:

1,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

2.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3.是減少和預防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4.它是建立規範有效的勞動關系的重要載體。

勞動合同的特點如下:

1,勞動合同主體特定;

2.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壹性和對應性;

3.勞動合同的客體是單壹的,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承諾、補償和雙向合同的特征;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方的物質利益。

顧問合同將在期限內明確規定服務內容;最後要看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壹般兩個勞動合同會有壹個違約禁止和保密協議,有的不會規定爭議解決必須先仲裁後訴訟;但顧問合同壹般會詳細寫服務不到位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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