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問題進行了進壹步的闡釋。
例如:
1.《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債權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
2.《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數據: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產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
(1)如果借貸雙方對是否有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2)當事人對利率標準有爭議的,可以在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標準內確定利率標準。
(3)有息貸款中,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即不準放高利貸。超過4倍也沒關系(按照現在的利率,4倍就是29點多)。最多有糾紛的時候,法院不會保護超出的部分,但是沒有糾紛的時候,可以獲得更高的收益。說明這個規定不是懲罰性的。
(4)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這壹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是懲罰性的。如果違反這壹規定,可能會被法院判決按照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麽,妳當初約定的倍數,可能有人認領,也可能沒人認領。
(五)雙方因借入外幣或臺幣發生爭議,出借人請求以外幣或臺幣償還時,得予準許。如果借款人沒有相同的貨幣,可以參照還款時的外匯匯率用人民幣償還。貸款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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