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分勞動關系中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招用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有可能雙方形成勞動關系,也有可能形成勞動關系(也稱“雇傭關系”),在法律適用上與勞動關系有很大區別。
如果認定為“勞動關系”,雙方將被認定為具有強烈的“人身從屬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適用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如果被認定為“勞動關系”,那麽雙方的地位是相對平等的,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按照雙方的約定處理,適用民事法律關系。
2.勞動者是否依法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劃分勞動關系和勞動關系的主要依據。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在錄用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時,需要了解員工是否已經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養老金。用人單位聘用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待遇或養老金的人員,雙方聘用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的,雙方關系可以按勞動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壹)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對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停薪留職的企業職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職工、待崗的下崗職工、停產休假的企業職工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