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法院傳票應當載明被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傳喚事由、出席案件的時間、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精神,傳票由人民法院發出,通常適用於傳喚當事人,應當依法提前直接送達被傳喚人。如果被傳喚人是公民,不準備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被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被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名;被傳喚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名。被傳喚人或者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理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傳票留在被傳喚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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