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a)販賣兒童集團的頭目;
(二)綁架三名以上兒童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向國外販賣兒童。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出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壹。
第二百四十壹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不虐待被收買的兒童,不妨礙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兒童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拐賣兒童罪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後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拐賣兒童顯然是嚴重違反我國法律的惡劣行為,對社會安全穩定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應當依法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