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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兒童的概念

法律解析:拐賣兒童是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離開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其中“兒童”壹般指14歲以下的人。綁架是指行為人以欺騙、引誘等手段,使兒童處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並與其家庭或監護人分離;綁架罪是指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手段將兒童置於其控制之下,使其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買是指在販賣前付出金錢和物品購買兒童,可以從其他人販子或受害者親屬處購買;拐賣是指將已經控制在手中的兒童轉賣給他人;穿梭是指拐賣兒童過程中的藏匿、看守、換車船等中間運輸。只要有上述行為之壹,就應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a)販賣兒童集團的頭目;

(二)綁架三名以上兒童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向國外販賣兒童。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出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壹。

第二百四十壹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不虐待被收買的兒童,不妨礙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兒童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拐賣兒童罪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後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拐賣兒童顯然是嚴重違反我國法律的惡劣行為,對社會安全穩定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應當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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