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有兩層含義,壹是政治強制力,如國家權力;另壹種是職責範圍內的支配性權力,即職權,如行使大會主席的權力。權利和權力的區別:
1.行為主體和行為屬性不同。權利主體壹般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民事行為時,也是權利主體)。權力的主體只能是被授權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按其行為屬性,權利行為壹般是民事行為和社會政治行為;權力行為壹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公務行為,也稱“職權”,是公權力的壹種。
2、強制。權利和權力對對方是強制性的。法律上享有權利的主體可以依法要求相對人做某件事或不做某件事,這也是強制性的,但與強制力不同。權力具有國家的直接強制力。權利只是靠國家強制來支撐的。當權利不能實現或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可以請求國家行使權力予以保護或救濟,但權利人不得自行對相對人施加強制力。如果不允許扣押或毆打債務人討債。因此,權力的強制是直接的,而權利的強制是通過權力間接的。
3.法律地位不同。權利可以由權利人單獨享有,可以是與特定相對人的權利(如債權),也可以是與壹般相對人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在與相應的義務人存在雙邊關系的情況下,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權利主體享有的部分權利可以轉讓或者權力僅存在於與特定相對人的關系中。單壹主體不能行使權力,因為權力在中國是受制於對方的服從,這是管理與服從的關系。所以權力是單向的,自上而下的,雙邊關系是不平等的。權力主體不得放棄或轉讓授予其的權力,政府權力也是對國家的壹種責任(義務),不能閑置不用,否則就是失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