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形成了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如果被買婦女在解救時自願繼續在當地居住,可以視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妨礙其返回原居住地”。
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組織、強迫賣淫或者組織乞討,或者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4.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或者聚眾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構成妨害公務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5.以結婚為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或者以撫養為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員、親友的,對起主要作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以介紹婚姻為名,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利用女方異地、語言不通、與世隔絕等條件,,並將她違背本人意願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以介紹婚姻為名,與被介紹的婦女勾結,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被拐賣的婦女已經形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如果被買婦女在解救時自願繼續在當地居住,可以視為“根據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
第六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組織、強迫賣淫,或者組織乞討,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或者聚眾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構成妨害公務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以結婚為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或者以撫養為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員、親友的,對起主要作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