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裁判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明確,刑事案件的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分別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行使。公訴人和法律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職責範圍內進行訴訟活動,不能超越職權,不能相互影響、相互幹涉、相互替代。公訴人和律師要依法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法院和檢察院在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實現公平正義目標方面有相互配合的義務,但配合並不意味著可以越權行事。為了防止錯案的發生,法院和檢察院互相監督。檢察院認為法院有錯誤可以提出抗訴,法院不認可檢察院公訴可以無罪釋放被告人。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監督是前提。沒有責任的劃分,就沒有合作和監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要各司其職,共同努力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七條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