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證條款的效力,現行立法中沒有對某些特定合同類型中保證條款的效力作出壹般性規定。事實上,合同的多樣性不允許立法籠統地規定效力。
實踐中,對於不同類型的合同,保底條款的效力也是不同的。
協議合同的有效要素如下: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原則上,自然人必須具有簽訂合同的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能親自簽訂合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
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益合同,也可以簽訂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2.意思就是真理。
締約壹方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在的效力意思,即其效力意思與表示行為相壹致。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根據具體情況認定。
在壹般誤解等情況下,本合同仍然有效。如有重大誤解,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在合同因有趁人之危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無效;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3、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利益。
4.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確定的和可能的。
合同標的物的可能性意味著合同支付可能實現。
合同標的的確定,是指合同的標的從壹開始就確定或者可以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2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
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