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享有獨立人格,使其能夠獨立承擔責任,從而股東可以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制度正是通過確立公司的獨立人格,隔離了股東對公司行為的直接責任,從而成為鼓勵投資者自主創業的利器。但是,公司制度也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即無法遏制公司人格制度的濫用。揭開公司面紗的傳統方式僅僅意味著追究公司面紗背後股東的連帶責任,以此來重新平衡股東與債權人的利益;隨著司法實踐的發展,揭開公司面紗後讓公司承擔股東債務,否定姐妹公司的獨立人格,被視為壹個整體。前者是反向穿刺面紗,後者是“三角穿刺”揭開姐妹公司的面紗。是指公司股東濫用對幾個公司的支配地位,利用多個關聯公司之間的關聯進行利益輸送,以逃避法律義務或合同義務。損害壹個或幾個公司的利益,以實現其作為公司集團中控股股東的利益最大化,並應其中壹個公司的債權人的請求,否定關聯公司的獨立地位,所發生的債務由* * *承擔責任。
關聯公司人格混亂的認定
1.關聯公司間人格混亂,又稱姐妹公司人格混亂,是指公司之間具有高度壹致的公司人格特征的公司的存在狀態。企業人格混亂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形式:組織混亂、公司間大雜燴和業務混亂。
2.公司間的組織很混亂。如果公司有相同的公司經理、相同的員工、相同的辦公場所、相同的電話號碼等。,壹般可以認為是公司組織混亂。作為法人實體,公司的運行基礎是人的組合。因此,壹旦不同公司的組織發生混亂,就容易導致公司財務和利益的整體混亂,公司的獨立意誌也就不復存在。
3.公司之間的矛盾。公司財產的獨立是公司人格獨立的基礎。只有財產獨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財產對債務獨立負責。公司間串供違反了公司資本三原則,嚴重影響了公司償還外債的物質基礎。
4.公司間業務混亂。業務混亂是指公司之間在業務操作、業務行為、交易方式、價格確定等方面的混亂。,這主要表現在:公司從事相同的經營活動,每壹項經營活動都不以公司的獨立意誌為主導。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