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據效力:指公證書能夠直接證明經公證確認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行為、文書或者事實真實合法的法律效力。在案件審理中,公證書的證據效力高於其他證據,壹般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2.法定公證的公證書的效力,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某壹事項必須以公證為有效要件,如不動產委托公證、不動產贈與公證等;
3.債權文書公證書的強制執行效力。
公證的範圍如下:
1,合同;
2.繼承;
3.委托、聲明、贈與和遺囑;
4.財產分割;
5.招標拍賣;
6.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
7、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8.公司章程;
9.保存證據;
10,文件上的簽名、印章、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房地產公證所需材料清單如下: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涉及房地產開發的,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施工許可證等。;
3、涉及房產預售、銷售、房產預售、銷售許可等。;
4、涉及房地產權屬轉移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明;
5、涉及房地產擔保的,提交房地產所有權和使用權證明。
綜上所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當事人與民事權利義務的設立、變更、終止有關的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因此,公證只是壹種證明活動,不能代為創設權利或執行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