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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海關法》第七章共72條,主要包括:

壹是堅持黨對關稅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關稅工作管理體制。明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以下簡稱稅委會)關於調整稅目、稅率和關稅征管的基本制度。

二是明確關稅的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關稅。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口貨物的承運人或者收貨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要求,對相關領域的扣繳義務人作出明確規定。

三是規範關稅稅目和稅率的設定、調整和實施。列明稅目和稅率的進出口稅則是本法的組成部分;明確關稅稅率的種類,包括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出口稅率、關稅配額稅率和涵蓋進出口環節的暫定稅率;規定各種稅率的適用規則和調整機制。

四是完善應納稅額、稅收優惠和特殊情況關稅征收制度。規定關稅實行從價、從量、復合計征,維持現行關稅應稅價值確定規則;明確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的項目,授權國務院根據維護國家利益、促進對外交往、經濟社會發展、科技創新或者因突發事件等需要,制定特殊關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維持現行相關政策安排,對減免稅貨物、保稅貨物和暫時進出境貨物、物品的關稅征收作出規定。

五是與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接軌,完善關稅征收管理制度。明確了關稅征收管理可以實行貨物放行與稅額確定分離的模式;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按照規定選擇海關申報納稅;將實踐中允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壹次性繳納稅款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將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時申請退稅的時限由1年延長至3年;明確海關發現多繳稅款應及時退還納稅人。

第六,統籌發展與安全,豐富關稅應對措施。在維持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征收報復性關稅措施等現有關稅措施的同時,增加了對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未執行最惠國待遇條款或者關稅優惠條款的國家和地區,可以根據對等原則采取相應措施。中國將以符合相關國際條約義務的方式實施相關措施。同時,為保證相關措施的實施效果,明確國家可以采取調整關稅等反規避措施,規避本法第二章、第三章的相關規定,在沒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情況下減少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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