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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身廣告的法律法規

根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條發布下列廣告,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並取得戶外廣告登記證:

(壹)以展板、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發布的廣告;

(二)在車輛、水上漂浮物、升空裝置、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

(三)設置在地下鐵路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航站樓內外的廣告;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

在本單位註冊地址和合法經營場所的合法控制地帶設置的,宣傳本單位名稱、標誌、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聯系方式的自行設計的戶外廣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除非當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擴展數據:

廣告車擾民?連雲港今年開出首張“車身廣告罰單”。

為了吸引遊客,壹輛又壹輛的廣告流動宣傳車在馬路上的大型面包車兩側和前後顯示屏上播放醒目的廣告畫面,用高音喇叭播放嘈雜刺耳的商品促銷廣告,不僅擾民,而且嚴重影響市容和交通秩序。為此城管開出了今年首張“車身廣告罰單”。

9月20日下午4時許,城管海州三大隊隊員在沿河南路巡查普天南園時,發現壹輛LED移動廣告車,車廂兩側有LED顯示屏,畫面不停閃爍。隊員們用手機測試儀測試,顯示音量分貝值遠遠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定的市區60分貝的標準值。

隊員們立即攔下廣告車,命令其關閉顯示屏和音響。執法隊員還向駕駛員張某出具了《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對LED廣告車進行了證據保存。

9月21日,駕駛員張到海州城管三大隊接受詢問。經詢問,駕駛員張某在海州區幸福中路開了壹家廣告店,近期承接了某購物廣場開業的宣傳。張采取駕駛帶有宣傳廣告的面包車,利用顯示屏和音響在市區進行巡回宣傳的形式。

在執法隊員對其進行相關法律法規教育,宣傳車輛造成的危害後,張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承諾再也不擾民。

目前,案件正在由海州城管三大隊調查,張被罰款500元。

下壹步,城管第三大隊將嚴格規範轄區廣告行為,加強對轄區流動廣告車的監控整治,依法嚴格控制流動LED廣告車行駛範圍和音量分貝,做到發現壹起查處壹起,徹底清理違法亂紀戶外廣告行為,切實凈化美化轄區環境。

人民網-廣告車擾民連雲港開出今年首張“車身廣告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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