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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代理人的權力及相關法律規定

1.代理人的權利基於委托人的授權。所以是以代理協議為基礎,由雙方協商具體約定。

2.詳見民法通則。

第四章第二節生成理論

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委托人對代理人

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沒有實施的

找個經紀人。

第六十四條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應當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法行使代理權。

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第六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書面委托,也可以口頭委托。

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委托代理的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和權限。

並由委托人簽字或蓋章。

委托書不明的,委托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能在被

只有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能承擔民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人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仍與行為人實施該行為的。

民事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或者

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行為違法而不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委托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委托。

經代理人同意。未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的,事後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被代理人不同意的,代理人應當對其委托的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

在這種情況下,除非為了保護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他人代表他。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代理終止:

(壹)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放棄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第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定代理機構或者指定代理機構應當終止:

(壹)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二)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的;

(5)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因其他原因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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