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詳見民法通則。
第四章第二節生成理論
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委托人對代理人
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沒有實施的
找個經紀人。
第六十四條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應當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法行使代理權。
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第六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書面委托,也可以口頭委托。
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委托代理的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和權限。
並由委托人簽字或蓋章。
委托書不明的,委托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能在被
只有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能承擔民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人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仍與行為人實施該行為的。
民事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或者
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行為違法而不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委托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委托。
經代理人同意。未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的,事後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被代理人不同意的,代理人應當對其委托的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
在這種情況下,除非為了保護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他人代表他。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代理終止:
(壹)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放棄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第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定代理機構或者指定代理機構應當終止:
(壹)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二)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的;
(5)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因其他原因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