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八十七條非公開發行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的資產規模或者收益水平,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
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八十八條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管理。
第八十九條擔任非公開發行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手續,並提交基本資料。
第九十條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或者類似的名稱從事證券投資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十壹條非公開發行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紙、廣播、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媒體或者講座、報告、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九十二條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訂立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基金運作方式;
(三)基金的方式、金額和認購期限;
(四)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實施方式;
(六)由基金承擔的相關費用;
(七)提供基金信息的內容和方式。
(八)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讓的程序和方式;
(九)基金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原因和程序;
(十)基金財產的清算方式。
(十壹)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轉讓基金份額的,應當符合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壹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