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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的生效時間,壹般有以下幾種形式

壹般來說,法律生效時間的形式是自法律頒布之日起生效。沒有規定何時生效,具體生效時間由法律自行規定,法律頒布到壹定時期後生效。

法律規範生效主要有四種情況:

1.法律文件中明文規定,本法生效的時間與本法公布的時間相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法律文件明確規定了法律的生效時間,但規定的生效時間晚於法律頒布的時間,其目的往往是在法律實施前做好準備。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本法自5438年6月+0990日起施行,6438年6月+10月1日”,本法公布日期為1989年4月4日。

3.法律文件中沒有規定生效時間,本法按照慣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比如1982,65438+2月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4.法律頒布後,將試行壹段時間。通過審理,發現法律的缺陷或不足,以便立法機關進行補充修改,然後通過法定程序,將其制定為正式的法律文件,頒布實施。在試行期間,試行法與正式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

擴展數據:

法律終止的生效時間,法律規範終止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也稱為“法律失效時間”。壹般有三種情況:

1.新法頒布實施後,與新法名稱和所涉問題重疊的舊法將失去效力。這種情況壹般在新法中有規定。如1980年9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起,1950年5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廢止。”

2.法律制定時,規定了法律的有效期限,或者規定在壹定條件下適用。如果期限屆滿,或者某些條件不復存在,法律自然失效。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頒布的《1985年國庫券發行條例》只在1985內生效,在1985後自然終止。有些法律自然失效,因為它們完成了自己的歷史任務。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3、本級國家機關發布的專門決定和命令。法律或某些條款被宣布廢止時,原法律或條款自宣布之日或決議、命令規定的時間起停止生效。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在1986中宣布,1986之前制定和發布的359件財政、金融、商務、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規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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