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是壹種監外執行。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保外就醫:患有嚴重疾病的;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年老多病已經失去了危害社會的可能。保外就醫保障了服刑人員接受治療的權利,是壹種制度性的關懷,也體現了對人的生命的尊重。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因法律規定的情形和適用監外執行的社會危險性而改變執行方法。保外就醫是壹種監外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準,被取保候審的。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因法律規定的情形,不適宜在監內執行,而變更執行方法的行為。
壹般有兩種情況:
1.人民法院裁定罪犯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在監獄或者其他勞動教養場所執行刑罰,直接決定保外就醫的;
2.罪犯在勞改場所服刑期間,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或者患有嚴重慢性病,在勞改場所長期治療無效的,經勞改機關批準,可以保外就醫。對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當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進行監督檢查。
保外就醫的期限應當計入刑期。罪犯已病愈,刑期未滿的,應當收監繼續執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滿,將按期釋放。
擴展數據:
整治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專項行動取得明顯成效。據媒體統計,截至目前,在山東、四川、江蘇等地檢察機關的督辦下,包括原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在內,至少有7名曾經擔任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保外就醫罪犯被檢察機關建議重新收監。
從假釋到監禁,是司法公正的程序性自查,是制度糾錯的理性力量。近年來,壹些離奇的“保外就醫”成了有錢有勢者的“法外之地”。與普通罪犯相比,被判刑的官員在保外就醫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被判刑的官員很容易保外就醫,這在壹定程度上是權力和金錢長袖善舞的結果。
按理說,保外就醫本來就是法律人性化的寬大之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其中之壹是“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遺憾的是,法律的溫情在基層司法操作中,往往成為自由裁量權的空白。
百度百科-保外就醫
人民網-人民網評論:保外就醫不是權錢交融的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