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最能反映我國現行司法制度弊端的新聞如下:
壹場審判中所有人——辯護律師、公訴人、審判長、審判長——都持無罪意見,但被告人周成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周成出獄後,偶然得到了壹份與審判有關的案卷。這組檔案的復印件顯示,決定他命運的審判其實是“幾年就是幾年”。(65438+2月7日中國青年報)
此消息壹出,評論如潮,人們紛紛反思現行司法制度。是的,法官除了法律沒有上級,但是今天我們的法院都被地方政府控制著,司法改革討論了很多年,也沒有實質性的進展。問題是,即使在這樣的司法制度下,法官有權利做出違反法律的判決嗎?壹個法官可以用這麽連貫的理由為自己開脫嗎?因此,我們必須深入思考這個問題。
從社會學的角度來說,人雖然是社會組織的成員,但還是擺脫不了我們首先是壹個人,壹個應該有良知、道德和正義感的人。同樣,作為政府公務員和法官,他首先是社會意義上的人,然後才是國家機器的壹員。作為公務員和法官,是僅僅按照指令行事,還是通過獨立思考做出符合法律意誌的結論,而拒絕執行公然違背法律意誌的命令,這深刻考驗著每壹個公務員和法官的思維能力、良知和勇氣。
在周成挪用公款壹案中,本溪市平山區檢察院公訴科原科長滕對此案提起公訴,而周成案今天的上訴狀也是出自她的手。她解釋說:“我不是說我已經不在任了,我是說周成是無辜的。即使在那時,我也清楚地持有無罪的觀點。不過上面定了調子,說只要證據確鑿,我們就得盡最大努力去定罪。”同樣,在庭審中,據知情人士透露,上述機關堅持量刑,司法機關則認為無罪,但他們承受不了來自上面的壓力。據知情人士透露,這些討論都被記錄了下來。因此,因為周被判有罪,騰對他提起公訴,法院從院長到法官都判他有罪,盡管他們都認為周是無辜的。由此可見這是壹種什麽樣的邏輯。
鑒於公務員服從法律而非上級命令的重要性,《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專門規定: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糾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拒絕改變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執行的後果由上級承擔,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顯然,僅憑《公務員法》的這壹規定,並不能保證公務員和司法人員在執行公務和司法活動中免除職務變動和流失之憂,司法體制改革必須提上日程。
早在19世紀,德國法學家葉林就諄諄告誡我們要“爭取權利”!權利不是壹天就能獲得的,每個人的正義行動都會讓涓涓細流變成奔流不息的江河。所以大家壹定要記住,沒有思考的人生是不值得活下去的,法官和公務員壹定要用思考、良知和勇氣去追求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