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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派出所查獲的非法銷售儲存汽油?

銷售、儲存汽油是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汽油等危險物質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據刑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危險物品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1,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嚴重後果。

擴展數據:

案例:

廣東省汕尾市人民法院判處楊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早在2004年,楊就開始在汕尾紅海灣開發區遮浪街站附近賣汽油。因為沒有取得營業執照,幾個月後被當地稽查部門查封。

5年後,楊又開始鋌而走險,把目光放在了國有加油站的員工身上。楊得知加油站員工有汽油配額優惠,很多員工都沒有買車。通過為加油站員工購買汽油配額,油源不是問題。

2009年4月開始,楊看到油價大起大落,就在自己開的雜貨店旁邊做起了買賣汽油的生意。由於銷售地點靠近市中心車站,生意壹度非常紅火。

據楊某供述,平均每月營業額7000多元,每月盈利可達700元。四年來,賺了3.4萬左右。

為了躲避檢查,楊和檢查部門打了壹場“遊擊戰”:工商、公安、消防部門來了,能撤就撤,不行就關門走人。壹旦被抓,他們每次都會關門幾天,風聲不緊的時候又會悄悄打開。

2013、16年6月6日,楊在汕尾紅海灣開發區遮浪街站附近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查獲裝滿汽油的白色桶12個、裝滿汽油的飲料瓶2個、藍色桶2個。

汕尾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違反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項目汽油,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鑒於楊某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給予緩刑機會,故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楊表示有罪,不上訴。

中國法院網-經營“地下加油站”,與監管部門打“遊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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