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關於貪汙罪的規定: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汙罪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以貪汙罪定罪處罰。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罪的,以* * *貪汙罪定罪處罰。
賄賂的定義: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完整性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受賄罪嚴重影響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和聲譽,也侵害了壹定的財產關系。受賄罪主觀上具有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量刑標準
受賄罪的量刑和貪汙罪的量刑基本相同。以受賄的數額和情節為標準,具體確定對行為人的處罰。
1.個人受賄65438+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5萬元以上不滿65438+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受賄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50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受賄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說明犯罪手段狡猾、惡劣;行為人既貪婪又枉法;行賄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的;或者累犯、主犯;受賄後參與、支持其他犯罪活動:結成攻守同盟,毀滅犯罪證據,拒不坦白歸還贓款贓物;在對外活動中,向外商索賄等。情節較輕的,壹般指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未違反相關規定;該行為未給國家或集體造成嚴重損失;案發後,他交代了事實,退錢;或者自首、立功等。
5.多次受賄未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