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 * *有房未征得* * * *同意;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設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九)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租賃的其他情形。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出租房屋應當具有明確的權屬,符合安全、規劃、環保、衛生要求,但出租房屋未依法取得權屬證書的;* * *有房未經* * * *同意;權屬有爭議的;屬於違章建築;在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況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往往對抵押房屋的租賃置之不理。
2.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產生約束力。抵押人出租抵押財產時,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經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對因出租抵押財產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經抵押的,承租人應當承擔實現抵押權所造成的損失;
3.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章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709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壹十章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