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義務產生時,不需要在授予階段納稅。授予節點的員工尚未通過股權激勵獲得任何收入。此時,員工缺乏必要的資金來納稅。為了充分實現激勵效果,在授予階段不納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2.應納稅額的計算;
3.稅收優惠政策,單獨征稅。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最新決定,到2022年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收入單獨納稅,不與薪酬、年終獎合並;
4.稅收征管。
分析
在限售權授予至可行權解除期間,相關法律規定,行權前股票期權轉讓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稅,但國內a股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規則是,在限售權、行權和可行權解除前,授予的股權份額不得轉讓。如遇辭職等特殊情況。遞延納稅:根據有關規定,上市公司授予個人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激勵之日起65,438+02個月內,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可繳納個人所得稅。
什麽是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又稱期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實施的壹種長期激勵機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勵員工的方法之壹。股權激勵是企業拿出部分股權來激勵高層管理人員或優秀員工的壹種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