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其數值不得低於所在市、縣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不得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繳存基數需要按照當地相關規定執行,國家規定的繳存比例範圍為不超過12%且不低於8%。計算公式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等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再加上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可以理解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等於上壹年度職工工資總額除以12。
住房公積金的計算方法:
1,基於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的計算基數通常是職工月平均工資;
2.參考地區標準:不同地區會有最低和最高的計算基數,員工的計算基數要在這個範圍內;
3.結合企業規定:企業也可根據自身情況設定計算基數,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基數;
4.調整時機:每年或每隔壹段時間,隨著員工工資的變化或地方政策的調整,計算基數可能會相應調整;
5.繳存比例:計算基數確定後,按照當地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繳存額。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的計算基數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不得低於上壹年度所在市縣最低工資標準,不得高於當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國家規定的繳存比例範圍為不超過12%,不低於8%。計算公式是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再加上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第十七條
新員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員工本人工資乘以員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應當自調入職工發放工資之日起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