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是當今許多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所謂“民法”起源於羅馬法。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和南美許多國家,由於法國民法典的存在,與羅馬法有著密切的關系。
在適用英美法系的國家和地區,尤其是美國、澳大利亞、香港等政治區域,羅馬法的影響相對較小。但在英國,羅馬法雖然沒有法律效力,卻是法院從來不敢公開忽視的重要法律論據。蘇格蘭仍然是民法(羅馬法)和普通法的混合體系。
羅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公元前449年)。之後羅馬法有了很大的發展,經過兩千多年的歷史變遷,形成了今天許多國家法律的基石。
比如羅馬法就提出了合同和侵權行為的區別。在此之前(如古希臘法律),合同的不履行被簡單地視為壹種侵權行為。此外,羅馬法還提出了占有(壹種事實狀態:某人擁有壹個物體)和所有權(壹種權利:某人可以用壹個物體做任何事情)的區別。此外,現代契約概念來源於羅馬法中的合意條款。
羅馬法可分為適用於國民的“民法”和外國人使用的“民法”。後者是國際私法的起源。
羅馬法反映了當時羅馬帝國的現實。羅馬執政官確保法律能夠適應迅速擴張的帝國不斷變化的需求。但是,這種變化還是在傳統的價值體系下完成的。執政官不修改代碼,而是通過新的解釋或修改來解決新的問題。這種對傳統的依賴和對變化的懷疑,正是羅馬人思維的特點。
羅馬法幾乎不涉及行政法或刑法,也有大量對當今世界不再有用的關於宗教和奴隸制的資料。但是,作為壹個有著兩千多年歷史的制度,羅馬法仍然影響著幾十個國家的億萬人民,這無疑是古典文明和人類文明最重要的成就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