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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傷和第三方的問題

如果是第三人侵權,屬於工傷,可以先申請工傷認定,要求工傷待遇,在獲得工傷賠償後,要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這個問題在實踐中確實存在爭議,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曾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回答記者提問時,專門談到了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發生工傷後能否再次請求民事賠償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他們可以再次向第三方主張自己的權利)。

以下是黃松有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大家可以看看:

問:發生工傷事故,受傷職工除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還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嗎?

答:工傷保險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關系在審判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議。在性質上,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的範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有著本質的區別。但由於工傷保險的賠償是以工傷事故的發生為前提,並與勞動安全事故或勞動保護缺陷有關,所以工傷在民法上被評價為民事侵權行為。這就引出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關系。國際上處理這壹問題的方法有四種:壹是工傷保險代替民事損害賠償;二是受害人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損害賠償,但勞動者個人要支付高額保險費;第三,受害人可以選擇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民事損害賠償;第四,民事損害賠償和保險利益在差異上是互補的。國務院今年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將於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我國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當投保的企業違法不繳納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向工傷職工支付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與民事損害賠償相比,工傷保險具有特殊的優勢:無論勞動者是否有過錯,都應當由無過錯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要全額賠付。在民事侵權中,考慮受害人是否有過錯,根據受害人的過錯程度減少賠償金額。此外,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有利於受害者得到及時、充分的救濟;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分散了賠償責任,有利於企業擺脫高額賠償帶來的困境,避免行業風險過大帶來的不利競爭;工傷保險也有利於和諧勞動關系,避免勞動矛盾和糾紛。鑒於上述原因,我們認為,通過繳納保險費來承擔責任,對雇主和雇員雙方都有利。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屬於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倍賠償。但是,勞動者受到工傷,是由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能免除第三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比如,員工因公出差發生交通事故,雖然受傷員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交通事故第三責任人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這裏可以看到記者提問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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